高雄關表示,經核准登記之保稅工廠應於海關開始監管或製造新產品之翌日起1個月內且產品未出口前,造具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以下簡稱用料清表)一式2份,列明產品之代號、名稱、規格、數量及所需各種原料之料號、名稱、規格或型號、應用數量或實用數量、單位等項,送監管海關備查。

       高雄關說明,
原送之用料清表如有變動,應於變動後另造新表,列明原向海關備查或核准文號送監管海關備查。用料清表之適用期限,自送監管海關備查或核准之翌日起3年,期限屆滿前應由保稅工廠重新造送監管海關備查。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用料清表為產品出口核銷保稅原料之依據,未依前揭規定期限造具用料清表送監管海關備查,產品已先行出口者,不予除帳,並須依相關盤存規定辦理補稅。高雄關籲請業者依限申報送核,以免影響權益。

業務承辦單位:嘉南分關
新聞稿聯絡人:景勝男
電話:06-2222893分機12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2-04-06 更新日期: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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