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5-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時,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原供營業使用,如登記之商號、公司已停業、遷出或註銷,且無堆放營業用物品,確實供住家使用,記得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稅為按月課徵,在當月15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可在當月份適用住家用稅率;倘在當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次月才能適用,提醒您注意申請日期,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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