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5-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為提升消費意願,許多營業場所經營模式多元化,除販售商品及餐飲外,還會不定期臨時舉辦戲劇、歌唱等娛樂表演活動,發展複合式消費環境。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而娛樂稅之代徵人,則為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因此臨時舉辦上類娛樂活動時,應依所售票券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娛樂稅法規定,代徵人應於舉辦臨時活動前向演出場所轄屬分局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除補稅外,並應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請民眾留意。
 
        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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