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6-0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配偶之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屋,屬於「債權的請求」,非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移轉產權,故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免報繳契稅,惟仍需查欠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可直接至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向房屋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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