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6-1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逾期申報契稅,除應納稅額外,還要加徵怠報金,怠報金如何計算?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逾期申報契稅,除應納稅額外,還要加徵怠報金,怠報金如何計算?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日,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為限。
舉例說明:甲、乙君於110年11月4日書立建物買賣契約,應於同年12月3日前申報契稅。遲至111年1月11日申報契稅,已逾規定期限38天,應加徵應納稅額12%怠報金。
如您對契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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