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6-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依都市計劃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又如何判斷移轉土地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以本縣土地為例,移轉屬都市土地,可向土地所轄鄉鎮市公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證明書上載明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方式取得者,才有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則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5959,或直接向該局或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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