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常有納稅人詢問,公司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如何辦理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分述如下表: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11年7月15日經核准解散,則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期限為:

1、於111年12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免申報。

2、於112年2月1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112年2月1日) 前辦理申報。

3、於112年7月15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112年5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間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公司如有解散,應依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00
撰稿人: 王姿蓉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32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7-15 更新日期: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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