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7-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屋主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供住家使用,並經主管機關認定,屏東縣政府會將公益出租人名單提供給該局,該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於有效期間內可享稅賦優惠。
 
    該局表示,公益出租人享有房屋稅比照自住住家用稅率1.2%的稅賦優惠,由政府主動認定公益出租人。另外,地價稅部分,依住宅法第16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課徵之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綜合所得稅部分,依住宅法第15條,對於出租住宅給租金補貼戶的公益出租人,只要在每年5月申報前一年度所得時,表示自己是符合住宅法第15條的公益出租人,即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免稅優惠,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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