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7-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1/3,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1/3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1/3者」,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1/3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1/3稅款之情形在內。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於稅捐機關核定之稅捐不服,經提起復查後,如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仍有不服者,除循序提起訴願外,為避免遭受移送強制執行,應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1/3,始得暫緩移送執行。如尚有疑問者,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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