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除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及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外,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依110年12月17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核定開徵案件在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稅捐稽徵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對其財產辦理假扣押;如屬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在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聲請假扣押,以確保稅捐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因涉嫌短漏報銷售額致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負責人之綜合所得稅累計高達500餘萬元,於稅捐調查期間,其負責人A君遂將名下價值高達400餘萬元之不動產辦理過戶移轉登記,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即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繳款書合法送達後,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並獲裁定准許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扣押名下其餘財產,促使其繳清所欠稅款。
 
該局提醒,針對高風險案件,除積極掌握納稅義務人財產動態資訊,並加速查核案件之審理,一旦發現義務人涉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即著手啟動假扣押機制,以確保國家租稅債權之實現。因此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納稅,切勿心存僥倖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義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 服務管理課 許佩云
電話:05-5345573轉403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7-28 更新日期: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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