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採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另行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於稽徵機關核定前提出更正申報。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為便民措施,稽徵機關所寄發之稅額試算通知書並非稅額核定處分,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稅額試算通知書時,應審慎檢視試算內容;納稅義務人選擇採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並完成申報後,若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檢附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於法定申報期限內,依法另行辦理結算申報,或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更正申報,否則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將不得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並已繳納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完成申報手續,嗣甲君主張其當年度應採用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請求准予改採列舉扣除額,惟因甲君遲至該局核定後始提出申請,依規定不得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1年6月30日截止,採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完成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儘速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7-27 更新日期: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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