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7-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自有之合法登記工廠且供直接生產使用,符合房屋稅減半徵收規定;但如為無使用執照之違章房屋,雖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仍非屬合法登記工廠,並無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工廠,於有效期間內,雖暫不受土地使用及建築法規之處罰,惟仍須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後,才可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申請一般工廠登記,故在特定工廠登記期間之工廠與合法登記之工廠並不相同,仍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民眾,由於房屋稅是按月計算稅額,如房屋符合減免規定,請務必於減免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財稅局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 或08-7338086轉分機212~220及221~224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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