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7-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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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規定,應自他人取得的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的存根或副本,應保存5年,加上同法第23條規定,稅捐的徵收期間為5年,所以民眾繳納稅捐後的繳款書收據聯,請記得保存5年喔!
稅務局說明,為避免造成徵納雙方的困擾,及維護自身權益,請納稅義務人對於蓋有代收稅款處收款章之繳款書收據聯,應至少保存5年,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超商繳稅時,務必注意繳款書收據是否加蓋收款店章,另超商印製代收繳款證明聯,亦請妥善保管。
民眾如對繳稅方式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或撥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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