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未依限辦理申報或有短漏報課稅所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會遭到處罰。

該局說明,
個人違反所得稅法第14條之5房地合一稅制申報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者,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惟前開2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又如已依規定辦理申報,但有短漏報情事者,將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些屬於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的房地交易,納稅義務人因自行計算為交易損失,便未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縱使經查獲後核定確無應納稅額,仍是違反規定而遭受罰鍰處分。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凡是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之房地交易,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法據實申報,勿因一時疏忽遭查獲而受罰,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侯股長 06-2298102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8-10 更新日期: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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