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家中有出廠4年以上之125cc中古機車於111年6月13日至監理站辦理車籍報廢,但尚未辦理車體回收,如果現在買新機車,有無符合減徵新車貨物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3項規定,自111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現行法令規定,所謂「報廢」是指依規定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核准登記之廢車回收業者完成廢車回收,及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而「報廢日」則是按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認定。
 
以陳先生案件為例,陳先生只須再辦理廢車車體回收,並取得核准登記之廢車回收業者掣發之證明文件上所載回收日期(即為報廢日)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即可符合減徵新車貨物稅資格。
該局提醒,消費者於辦妥中古機車報廢程序後,在報廢日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即具備減徵新車貨物稅資格,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交由產製廠商或進口商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趙淑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00
撰稿人:黃虹如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88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9-13 更新日期: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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