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關表示,邇來有進口人向海關報運進口貨物1批計2項,皆為相同貨物,第2項貨物申報單價卻遠較第1項低。經審核發現,係由於先前進口之貨品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賣方於本次無償補送進口人,惟因進口人未於規定期限內向海關申辦,該關遂按第1項貨物單價核估該項貨物之稅費。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據關稅法第51條規定,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倘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須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須於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1個月內,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檢具「進口貨物賠償、調換或短装補運進口免稅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核辦;並自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6個月內,將該賠償或調換之貨物報運進口,始得免徵關稅;如因事實需要,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期,並以6個月為限。

       高雄關提醒進口人注意,進口貨物如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不符,須補運進口等情事,應及時向海關申辦及補運進口,以免逾期而損失權益。相關書表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下載(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業務類)或洽詢海關相關通關單位。

業務承辦單位:法務緝案組
新聞稿聯絡人:蕭焜元
電話:07-5628324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2-09-20 更新日期: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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