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者,如該申請案內容包含權利金性質者,該部分因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不得適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提供技術服務之申請案件,雙方所簽訂之合約含有軟體等權利之授權使用,該部分相關報酬屬權利金範疇,非屬技術服務,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該局指出,權利金通常透過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或軟體等無形資產之授權使用,不需提供勞務施作,即可向使用者收取對價,其性質與技術服務不同;技術服務的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審核、監督、認證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需透過人員提供專業技能始得取得報酬,而非以既有權利授權即可收取對價。故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如合約內容涉有權利授權使用之性質,應將合約價款劃分使用權利之收入及非使用權利之收入,該使用權利之收入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該局籲請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時,可參考財政部訂定之「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先行審視合約內容並排除權利金收入後,再就技術服務報酬收入,申請適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8)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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