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09-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贈與、自益信託或撤銷信託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改變,其適用自用住宅條件亦隨之改變,故繼承、贈與、自益信託或撤銷信託後,新土地所有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若在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的自益信託情形下 ,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即受託人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則自次年始能適用。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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