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0-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臺中訊) 承攬契據成立時所約定之工程總價不具確定性,必須等到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先按預估金額繳納印花稅,等到實作數量、金額確定後,再按實作總金額補足或退還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承攬合約是印花稅的課稅範圍,應於契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依照契約所記載之總金額按千分之一計算繳納印花稅,如訂約時契約並未記載總價,須等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如開口契約等),應先預估金額貼用印花稅票,待承攬工作完成後,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納之印花稅或申請退還溢繳之印花稅。
 
        舉例來說,各級政府與廠商簽訂災害搶修工程承攬契約,其應履約之數量必須視契約期間內天然災害發生情形而定,即契約成立時所約定之工程總價尚不具可確定性,契約屆期始確定支付金額,則預先多貼繳印花稅,可申請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是採輕稅重罰原則,印花稅貼用不足額者,如經稅捐機關查獲,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因此合約雙方訂立開口契約者,請注意於契約完成後有無補足印花稅。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人氣111
add to Twitter add to Plurk add to FaceBook add to Google Buzz

Powered by XOOPS © 2001-2011 蔡麗華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地址:新竹市勝利路175號7樓之2   電話:03-5250724   傳真:03-5242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