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式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民眾投資管道多元,有人偏愛購買保險商品,常見有些父母在子女年幼時,會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等到子女長大或有經濟能力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保單變更要保人屬於贈與行為,必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繳付保險費後,就享有保險契約所約定的權利,一 旦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就等同要保人將自己應得保險契約上約定的權利移轉給他人,屬於財產無償移轉,要保人必須按變更日該保單之價值準備金,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母親A君購買6年期的人壽保險,原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B君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但於保單繳費期滿前,A君於今(111)年變更要保人為B君,此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800萬元,因變更要保人屬贈與行為,且超過免稅額(111年為244萬元),A君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按總額800萬元申報贈與稅,於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為556萬元,應繳納贈與稅計55萬6仟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保單變更要保人,請留意相關贈與稅問題,並請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若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蘇科長 6-2298052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10-24 更新日期: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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