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規範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今(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作業時間,併同發布令釋,依自動販賣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1年及6年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內尚未能符合規定者,免處行為罰。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者,輔導期限至今(111)年12月31日止,請儘速依限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使自動販賣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開立電子發票業者,應安裝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以符合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康淑真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325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10-31 更新日期: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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