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來電詢問,其將繼承免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間再贈與子女,是否會被補徵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可免依該條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王先生如將繼承之免稅農地贈與自己之子女,因子女對該被繼承人並無繼承權,不適用前揭免稅規定,縱使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仍應追繳遺產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分機117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11-15 更新日期: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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