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1-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
他在111年9月2日新購房屋並完成過戶登記,且於9月7日將戶口遷入該房屋地址,9月8日提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接獲核准公文載自112年才適用,納悶為何他在規定期限(9月22日)內提出申請,卻沒從111年就開始適用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以當年度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亦即以8月31日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因張先生在本年8月31日以後才取得所有權,該筆土地111年地價稅仍由原(前)所有權人繳納,所以,自112年度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地價稅已於本(111)年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1月30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
 
    如民眾有任何地價稅相關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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