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1-17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憑證,而房屋租賃契約非屬前項課稅範圍,依法免繳納印花稅。惟房東在房客持有的租賃契約書上註記收取現金或匯款字樣,則該租約已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房東應按每次收款金額的4‰繳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民眾如想節稅,可使用匯票、本票或支票方式支付租金,並在租賃契約書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就可以免繳納印花稅。
 
撰  稿  人:消費稅科  鄭雅云  電話:8952-860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許哲維  電話:8952-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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