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1-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地價稅單有記載使用人,可以認定該使用人為合法占有土地嗎?
 
        地方稅務局說明,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當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時,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而土地稅法第4條所稱之土地使用人,係指事實上之土地利用者而言,為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補充規定,是稽徵機關基於便利地價稅徵收的一種記載方式,並非認定使用人為合法占有土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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