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表示,依法得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進口人可於貨物進口放行前憑證明文件減免稅費,或於放行後4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退稅。惟近來發生進口人因未注意申請期限,致屆期無法退稅情事,籲請進口人注意申請時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1款規定及財政部80年2月3日台財關字第790469372號令意旨,上述貨物於進口時,如未能即時檢具減免關稅的證明文件,得於通關時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後,先行驗放,經請准先行驗放者,其補正減免有關證明文件之期限,以貨物放行後4個月為限,如有正當理由者,應於4個月期限屆滿前專案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限不得逾進口放行後1年,而未能於上述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不得於事後檢具免稅證明文件申請免稅。
 
    基隆關提醒,向海關遞送減免關稅證明文件前,應確認文件內容與進口報單相符,避免因資料錯誤無法核銷,如因文件內容錯誤須向主管機關更正資料,仍須於前述規定期限內向海關重新申請。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進口地海關(基隆關業務一組02-24202951、基隆關五堵分關02-86486220、基隆關八里分關02-86305427、基隆關桃園分關03-3921591)。
 
聯絡人:八里分關林佳莉      電話:02-8630-5427 分機110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2-11-29 更新日期: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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