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反映,有些冷飲店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消費後向店家索取統一發票,卻被告知免用發票,這是為何?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規定,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店家,若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許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改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是否即應使用統一發票,要視每月銷售額是否已達20萬元以上,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以上且應有上述5種情形之一,國稅局即會派員實地訪查,輔導營業人於期限內使用統一發票。若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除依規定處罰外,將依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及按稅率5%計算補徵營業稅,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營業人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莊佳燕主任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00
撰稿人:陳如君          聯絡電話:(07) 6612027   分機5688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12-22 更新日期: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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