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1-12-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將建物基地與非建物基地合併為1筆地號後,申報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合併前非為建物坐落基地,則合併後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將建物基地與自有相鄰之土地合併,如該相鄰土地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亦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合併後之地號雖與合併前建物基地地號相同,仍不屬該房屋基地範圍,其出售時即無法與合併前建物基地併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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