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配合農曆春節假期,111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12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之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112年2月13日(星期一)至22日(星期三)。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0條、第42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按季(月)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稽徵機關原應於112年1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繳納期間自112年2月1日至10日止。考量112年1月20日至29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郵局暫停寄送作業,為使繳款書合法送達營業人,並利依限繳納,爰改訂繳納期間為112年2月13日至22日。另為方便營業人繳納稅款,提供便利商店、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信用卡、電子支付帳戶及行動支付等多元繳稅管道,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未於112年2月22日前繳納稅款者,為逾期繳納案件,為避免被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處以滯納金,籲請營業人注意繳納期限並於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2322-8133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3-01-04 更新日期: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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