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1-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民眾來電詢問,最近出售一筆供自住使用的房地,為何收到的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卻是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供自住使用的房地,如果要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如未註明時,也可以在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行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移轉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稅率為10%,而一般用地則會依各筆土地漲價倍數不同而適用不同的稅率,稅率分別為20%、30%、40%。所以為了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權益,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如果未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仍然可以在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於符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條件的納稅義務人,應主動向該局提出申請,才能享受節稅的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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