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1-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土地,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合於規定,並經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如再行移轉,應追繳原退還稅款,依此,如再行移轉對象為配偶,依現行民法規定,產權變更係屬實質移轉,依法仍應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林君於110年7月15日出售本市潭子區3筆都市土地,出售地價及土地增值稅分別為132萬1,868元及13萬189元,自同年9月12日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於111年3月8日購買本市清水區2筆土地,新購土地地價為381萬2,509元,並經核准退還已納稅款13萬189元,惟嗣後發現林君於列管期間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依規定應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13萬1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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