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1-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常於申請財產清單時發現,已拆除的房屋列在清單中,造成困擾,所以房屋如有拆除,納稅義務人應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房屋稅籍。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若已完全拆除,應於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若逾期申報,且未檢附相關拆除證明資料者﹙例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或建管單位核發之拆除執照等﹚,僅能自申報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稅係按月計課,房屋如已拆除,請即時申報停止課稅,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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