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2-0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因應立法院延長「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財政部訂定之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亦配合延長,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得於期限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之飯店未使用樓層、營利事業停業或營業面積縮減,可申請調降房屋稅率,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或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降低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營業使用之房屋是以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如停業的用餐區與其他仍使用中的部分作區隔,納稅義務人即可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或其他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77979或08-7338086轉212~220及221~224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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