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2-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定期開徵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依據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年度中間如有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不論當年度實際持有土地月份數,皆須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度之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見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當年度之地價稅,其係屬於當事人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並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以 8月31日土地登記簿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如您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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