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2-22
發佈單位: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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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債權人收受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已逾30日而未聲請執行者,該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不得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即假扣押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效力,債權人不得再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局貼心提醒,債權人如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請注意執行名義的時效,以維護自身權益。另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之應備證件,可上該局網站(https://ppt.cc/fQQ6Ax)查詢。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5)2224371轉接146、169、173全功能服務櫃檯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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