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2-2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民眾郭先生來電詢問,自己名下原有一間房屋已經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欲贈與給太太,是否可繼續適用該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贈與而移轉,其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如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後需適用特別稅率者,仍需提出申請。
 
以郭先生為例,如太太取得土地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仍應在當年度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362至2368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102至1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02至106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10至114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02至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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