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30點規定,於107年12月31日前,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擔任加值服務中心之營業人,其核准有效期限為112年12月31日,應於同年4月1日起,依該要點第13點規定申請重行審查。
 
該局說明,加值服務中心應於112年4月1日起1個月內,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電子發票系統檢測,通過檢測後,於同年4月1日起4個月內,檢附系統檢測通過文件、併同營業人擔任加值服務中心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方可繼續擔任加值服務中心:

1.電子發票服務計畫書及承諾書。

2.電子發票證明聯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樣張。

3.以憑證使用電子發票者,已依該要點第5點規定申請憑證之證明。

4.電子發票系統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符合CNS27001國家標準或ISO27001國際標準之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加值服務中心未能於112年4月1日起6個月內通過審查核准者,自原核准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不得繼續擔任加值服務中心。如有相關系統檢測問題,請洽電子發票技術客服02-89782365或電子信箱e-inv@hibox.hinet.net,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鄭珍萍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327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2-24 更新日期: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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