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自其具有
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即能適用該條例規定之
特別稅率。
該局說明,政府為協助臺商重新調整全球投資布局,鼓勵我國個人及營利事業回國投資促進經濟發展
、增加就業機會,於遵循洗錢與資恐防制相關國際規範前提下,提供個人及營利事業境外資金合宜租
稅措施,制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行政院並核定自108年8月15日施行。依該條例規定
,營利事業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符
合該條例規定者,第1年匯回適用稅率8%,第2年匯回適用稅率為10%;如果投資收益是在該條施行日
之前已獲配尚未匯回,或於施行之日起逾2年始獲配,就不適用該條例規定之特別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選擇適用該條例規定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者,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請營利事業審慎評估適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投資收益,除了必須符合來自其具
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外,更要留意須在施行之日起2年內獲配且匯回
,才能適用該條例規定之特別稅率,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
(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
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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