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3-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委託人陳小姐其信託登記於其母親名下的信託土地要移轉,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該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自用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相關規定,受託人陳母於出售土地時仍有按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但如果為他益信託(受益人非委託人)則與自用住宅立法意旨不符即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提醒,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前一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在簽訂買賣契約之日須設有戶籍登記,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90坪),才能享有1生1次之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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