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3-2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原營業用房屋如商號註銷或營業地址變更登記後,恢復住家使用,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轄屬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坐落土地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籲請納稅人注意,如依限於9月22日前申請當年即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才能適用,如未申請,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二者稅額相差至少4倍,節稅省很大喔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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