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3-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土地,原按一般用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嗣後申請撤銷後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雖地上建物已先移轉登記予承買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如經查明第2次土地現值申報案所附之買賣契約書,與原申報案之買賣契約內容相同,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王君於112年1月9日出售本市潭子區3筆土地及其地上建物,並於同日辦理房屋與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嗣後王君同年1月30日申請撤回土地現值申報,並改按自住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因其房屋移轉案並未同時撤銷,造成該建物先行移轉登記與承買人,如再次申報之買賣契約書與原先所附之契約書內容並無不同,且出售前於該地已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仍准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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