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適用「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年度、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該要點之純益率標準時,得按該純益率標準80%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其適用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為6%,如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經核定為1,000萬元,因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年度減少達30%,甲公司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按該6%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所得額為33.6萬元〔700萬元✕(6%✕80%)〕;但如果甲公司111年度帳載結算純益率為5%,因已高於擴大書審要點規定純益率4.8%,應依較高之純益率5%辦理結算申報(參案例)。

  該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應依正確填報之行業代號及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如因受疫情影響而得降低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者,可依上述原則,計算申報應採用之純益率,以保障自身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4-17 更新日期: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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