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4-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民眾王先生於接獲稅務局寄發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輔導函後,來電詢問該土地是父親贈與取得,贈與前一直都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戶籍及房屋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只是父子間移轉土地,為何還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雖然是父子間贈與行為移轉且用途未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改變,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主體也隨之改變,因此,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在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期就能享受自用住宅
千分之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就要次年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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