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4-21
發佈單位: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但不包含房屋稅籍證明。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以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但查調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只能准其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該局貼心提醒,債權人如為強制執行,確有查調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之需求者,可洽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5)2224371轉接146、169、173全功能服務櫃檯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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