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若逾滯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尚需負擔因行政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就納稅義務人名下之財產進行拍賣,關於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行政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甲環保公司欠繳110年度營業稅,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該公司名下有4部垃圾車,行政執行分署依規定進行查封拍賣作業。為維護該公司之權益,該等車輛應委由鑑價公司辦理鑑價,以評估合理的拍賣價格,該鑑價費用也屬執行必要費用,須由甲環保公司負擔。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納之稅捐請於期限內完成繳納,若經移送行政執行,除原應繳納之稅捐外,尚會增加因行政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8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5-10 更新日期: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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