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5-09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民法自112年1月1日起成年年齡下修,滿18歲已屬成年,該處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簡稱納保官)貼心提醒民眾,協助了解相關地方稅租稅優惠,以保障自身權益,並提早做好節稅規劃。


該處進一步說明,以房屋稅為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所有房屋合計3戶以內,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即可適用「自住住家用」1.2%優惠稅率。自112年起滿18歲成年人,其名下房屋即可個別計算自住房屋戶數。


地價稅部分,「自用住宅」2‰優惠稅率,相較一般用地稅率可節省4倍的稅金,其適用條件之一,土地所有權人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1處為限,自112年起成年年齡下修後,所持有其他符合自用的房地,可規劃由年滿18歲子女設籍,即不受1處限制;另成年子女名下有土地則可個別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土地增值稅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已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倘再次適用「一生一屋」時,需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持有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才能適用,自112年起,18歲以上成年子女持有的房地,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該處納保官再次貼心提醒,由於房屋稅係按月依適用稅率課徵,而地價稅需在9月22日前申請,當年度地價稅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倘家中有子女於112年剛滿18歲,且符合自住要件,別忘了儘早申請自住優惠稅率喔。


資料詳洽:主任納保官 廖淑琴            電話:02-89528200轉108

撰 稿 人:納保官      朱淑芬           電話:02-89528200轉665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股長  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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