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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麗華事務所 - 財政部 | 2023-05-25 06:46:31
更新日期:112-05-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出售作農業使用之農地時,其農業使用證明之適用期限是否為核發之日至立契日止六個月內?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9年5月24日台財稅第0890453867號函釋,有關農業用地移轉,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自核發之日起至申報移轉現值收件之日或法院拍定之日或辦竣登記之日止,在6個月內者,始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證明書雖明定有效期間為6個月,係提醒土地所有權人需於6個月內完成賦稅減免之申請及土地登記等手續,並非指該證明書之證據力持續6個月。該證明書之作用只是在證明所申請之土地在該證明書核發時,係作農業使用無誤。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若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再度辦理移轉登記及賦稅減免手續時,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應重新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書,始能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如有不明瞭的地方,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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