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詢問收到國稅局核發的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因工作忙碌忘記繳納,等到發現時,稅單已過期了,該至何處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繳納期限屆滿3日內,納稅義務人仍可持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應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還可至便利商店(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繳納;另外還可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線上繳稅;也可利用手機透過開辦繳稅服務的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帳戶業者的APP,直接掃描繳款書上的QR-Code線上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在還不會加徵滯納金的前3日,可利用上述繳稅管道繳納稅款。一旦超過繳納期限屆滿3日後,依法須加徵滯納金,超過30日還會被加徵滯納利息,遇到假日也照樣核算,此時只能到有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無法使用上述便利的多元管道繳納稅款,請民眾特別留意。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要記得在繳款書所載的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3日而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徒增繳稅負擔。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林股長 06-229811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7-03 更新日期: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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