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如係於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其土地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地主於104年6月間簽訂合建分屋契約,並於105年9月間辦理房地交換過戶登記,嗣後甲公司於107年7月間出售該房地,因該房地取得日為105年9月間,屬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其土地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新制交易日及取得日的認定,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且自105年1月1日起,如有出售土地,應特別留意有無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之情事,以免因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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