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06-2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王先生詢問名下一筆土地111年8月訂約出售,但因故遲至112年5月31日才完成移轉登記,請問111年的地價稅是否由承買人繳納?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係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當日地政機關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且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都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當年度「全年」的地價稅。本案土地雖於111年8月訂約出售,但同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人仍為王先生,所以111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王先生。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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